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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办理教职工退休事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老干处     浏览:次    时间:2018-10-18

   


校政发人〔201413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办理教职工退休事项的若干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3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办理教职工退休事项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方便教职工办理退休事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退休条件


(一)正常退休:男教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二)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条 年龄认定


教职工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第四条 工龄认定


教职工退休时的工作年限,由人事主管部门根据本人人事档案最早记载年限予以认定,并按满12个月为一年计算。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正常退休的办理程序:


1、每年年底,人事部门将下一年度拟退休人员书面通知所在单位、财务、离退休人员管理等部门。所在单位通知本人提交照片和独生子女证等有关证件,以备办理退休证和计发退休费;财务部门根据下一年度拟退休人数,预算退休人员慰问金,人事部门准备慰问品。


   2、按照“到龄即退”的原则,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人事部门填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呈报表》(不需本人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并书面通知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退休人员所在单位。


   3、所在单位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工作交接及有关工作,并为退休人员举办欢送会。届时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人事部门派人参加,其中正高级、正处级教职工退休邀请有关校领导参加,处级干部退休组织部门派人参加。


   4、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人事部门按照退休文件计发退休金(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其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退休当学期的校内工资按照在岗人员进行核算。


   5、退休人员凭上级主管部门的退休文件复印件,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二)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由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余事项参照上款中相应部分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