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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老干处     浏览:次    时间:2018-10-18

   

校党文工〔20162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28






湖北文理学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丧葬管理,破除封建迷信和旧的殡葬习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定本暂行规定。


一、办理丧事的有关要求


学校教职工去世,应实行火化,到市殡仪馆办理丧事,严禁在学校内搭棚理丧;提倡丧事从简,厚养薄葬,反对铺张浪费;提倡鞠躬、默哀戴白花黑纱,用鲜花、花圈等文明风尚,禁止扎纸人、纸马及纸房等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及学校规划区内撒祭品、鸣号、燃放鞭炮、念经诵道等活动。属国家民族宗教政策许可范围内的丧事,按国家有关政策区别对待。


二、丧葬费用的标准及使用范围


丧葬费用开支严格按照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的鄂人[2008]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50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节余归己,超支不补”。其使用范围是:“主要用于服装制作、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安葬等”。抚恤金的发放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由人事处负责核定,计财处负责发放。


三、丧事办理程序


(一)市级及以上劳模、享受市政府及以上专家津贴、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去世,学校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学校工会送一个花圈,由工会负责办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牵头协助死者亲属办理丧事。


(二)上述教职工去世,遗体需要覆盖党旗的,由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安排,所在单位办理。


(三)其他教职工去世,死者属在职教职工的,由工会协助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丧事;死者属离退休教职工的,由离退休工作处协助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丧事。


(四)教职工去世,生前所在单位基层工会送一个花圈。在市殡仪馆办理丧事,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租用一辆中巴车或大客车用于遗体告别仪式,往返交通费用由学校工会经费开支。


(五)副处以上干部去世,由组织部负责写其生平简介;其他教职工去世,由人事处负责写其生平简介。


(六)死亡教职工家属困难补助。教职工死亡致家庭生活困难,按照校政发人【2014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困难补助500元,从学校工会经费中开支。


四、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此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本规定由工会负责解释。